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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因涉嫌诈骗被抓 行仁律师成功辩护变更较轻罪名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4-09 浏览量:0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由】诈骗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一、案情简介

温某曾任职多家出版社编辑,被害人找到温某,让温某代理其出版书籍,并签订多份合同,预付了大额代理费。因温某将代理费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温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接受委托

温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特别着急且远在外地,对辽宁的情况以及温某的案情均不是很清楚,慕名来到行仁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希望能尽可能的从各个方面为温某提供法律帮助。行仁律师对温某家属进行了耐心且详细的法律分析,温某家属决定委托行仁律师办理此案。

三、团队讨论

律师团队在了解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温某及其家属的迫切期待之后,多次进行讨论,主办律师及时会见了温某,根据会见了解的案件情况,提出本案辩护方向是争取变更较轻罪名,应尽快将法律意见提交办案单位,争取大幅度降低刑罚。

四、律师辩护

1、会见温某

律师会见温某时,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区别进行了辅导,详细听取了温某对案情的介绍,从中梳理出对其有利的情节,从专业的角度与温某进行深入沟通,希望双方能够建立起信任基础,默契配合,争取达到大幅度降低刑罚的辩护结果。

2、提交变更罪名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主办律师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认为合同是温某实施诈骗的关键载体,其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侵害的是市场经济秩序与被害人财产性利益的双重法益,本案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且温某具有自首、初犯、偶犯、没有社会危害性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律师以此为切入点详细书写了法律意见书递交到检察机关。

五、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对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符合法律上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按照合同诈骗罪予以批捕,在黄金的37天内成功变更较轻罪名,减少刑期3-5年。

六、办案心得

本案能够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变更较轻罪名的结果,最重要的是专业律师在案件侦查初期的及时介入和主办律师对案件程序熟练掌握,及提出准确的法律意见。如果案件办理到一定阶段后,案件已经定性再委托律师改变案件定性,实属难上加难。律师及早介入提供法律帮助,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是为了协助办案机关全面查清事实,依法处罚,推动全社会的法治环境良性发展。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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