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辽宁行仁律师
【案 由】故意杀人(被害)
【受理阶段】二审阶段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因曾与邻居许某(被害人)就用水、地界等琐事发生过纠纷而产生杀人恶念,遂持菜刀翻墙进入许某家中。而后,被告人王某闯入客厅持菜刀猛砍许某头部将其砍倒,又朝许某的头面部、颈部、腹部、四肢等部位猛砍数十刀,随后王某先后用液化气罐猛砸许某头部、用菜刀割开许某阴阜、持菜刀剖开许某腹部并切割出部分肠组织,致许某严重颅脑损伤并左颈总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经被告人王某的家属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辽05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人民币28574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高法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辽刑终19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许某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希望行仁律师帮助其出具法律意见,行仁律师介入案件。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经过】
被害人家属的意愿是对被告人宣判死刑立即执行。行仁律师在对案件细节做了全面了解,进行法律分析后,又查询了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初步判断被害人被判处死缓的可能性比较大。同时,行仁律师还了解到,被告人在一审时就提出赔偿意愿,遭被害人家属拒绝。行仁律师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法官认为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死亡立即执行的要件,且被告人存在精神问题,适用缓刑。法官表示,被害人家属接受赔偿与否,并不能左右王某的判决结果。于是行仁律师建议被害人家属:既然已经不能对被害人宣告死刑立即执行,为了最大程度的争取合法权益,不如接受赔偿。
【案件结果】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家属获得10.5万元的赔偿款。
【办案心得】
我国目前对死刑的基本政策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慎用死刑,即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严格规定死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及核准程序。因为死刑存在的问题就是,不可挽回,毕竟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法院对于死刑的判决非常慎重。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法院大多会选择判处死缓。
我国国民总体法律知识水平较低,而且受“杀人偿命”的思想影响较深。作为被害人家属,很难控制自己保持理性,期望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死刑是人之常情。这时候律师就需要从法理上向其耐心的解读和分析,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在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应有的刑罚的同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